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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3-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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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医 发表于 2022-6-30 07: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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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是指处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者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

一、院内会诊
1. 急会诊
(1) 急会诊应为本科难以处理且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例。
(2) 申请科室应严格把握急会诊指征,急会诊病例须经在岗最高资质医师评估后由经治医师发出会诊申请,并电话通知受邀科室和会诊医师。
(3) 会诊医师接到急会诊邀请后必须 10 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现场会诊。
(4)会诊时,申请科室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5)会诊完成后,申请医师、会诊医师必须认真填写会诊互评表。
2. 普通会诊
(1) 普通会诊应由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提出,受邀医师应当为主治及以上医师。
(2)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认真详细填写会诊申请单,内容包括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的目的和要求。
(3) 受邀科室会诊医师必须在 24 小时内完成会诊,并详细记录会诊意见,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就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4) 会诊时,经治医师必须陪同会诊,负责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诊治方案。
(5) 会诊完成后,申请医师、会诊医师必须认真填写会诊互评表。
(6) 科室应合理安排会诊人员排班,以保障周末及节假日会诊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多学科联合会诊
(1) 严格把握多科联合会诊指征,在提出多科联合会诊前,患者所在科室必须先组织全科进行病例讨论,明确是否需要进行多科联合会诊。
(2) 非紧急情况下,多科联合会诊须经科主任同意后至少提前一天向相关科室发出会诊邀请。
(3) 紧急情况下,涉及多专科急诊手术术前会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的多科联合会诊,如需协调安排,上班时间由医务科负责,非上班时间由行政总值班负责。各受邀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按照急会诊要求及时指派医师到场参与联合会诊或抢救工作。
(4) 多科联合会诊应由患者所在科室科主任或副高及以上责任医师主持。 (5)各临床科室应重视、支持联合会诊,积极安排主治及以上医师准时参加
会诊,如为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安排副高及以上医师参加。
(6) 各会诊科室书写会诊意见时应对患者的病情提出具体的诊治方案。
(7) 对于涉及需转科收治的患者,转科收治原则及流程请按照《住院患者转科管理规定》执行。

二、院外会诊
1.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二级以上科室行政主任同意并经医务科审批,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 医师外出会诊备案审批手续工作时间由医务科(分机 20978)负责办理,非工作时间段由医院行政总值(分机 21088)负责办理。
(3) 医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对于擅自外出会诊者,医院不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未获医院批准私自外出会诊所引发的医疗纠纷责任和法律后果,医院不予承担。
(4) 医务科负责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台账。 (5)外出会诊医师原则上应为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特殊情况下可由高年资主
治医师承担。
(6)值班人员不得外出会诊,但医院指派的应急任务除外。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不得外出会诊: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9)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10)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11)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时,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12)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1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配合协助处理。
(13) 外出会诊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医生根据计财处相关规定及流程缴纳会诊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广州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执行。

三、邀请外院医师会诊
1. 因患者病情需要或患方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在征得患方同意后,报医务科批准。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医院诊疗科目或者被邀医师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 本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医师执业范围的;
(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目的、理由、时间、是否急会诊、邀请医师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同时应详细填写科室及邀请医师联系电话,申请单经科室主治及以上医师签署后交医务科。
4. 医务科做好登记备案后将会诊邀请函传真给受邀医院医务部门,非上班时间或节假日的急会诊,科室可通过行政总值班与外院联系。
5. 会诊时经治医师必须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诊治方案。
6. 应受邀医院要求需转外院会诊者,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医务科批准后,持会诊邀请函及相关医疗资料由经治医师或指定医务人员陪同前往会诊。

四、远程会诊
(一)远程会诊是医疗机构之间利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跨地域的医疗会诊咨询。
(二)医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远程会诊;信息管理处负责远程会诊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三)医务科根据其他医疗机构远程会诊申请的目的和要求,收集、审核相关会诊资料,确定会诊时间与地点,联系临床科室安排会诊专家。
(四)受邀进行远程会诊的医师原则上应为副高及以上医师,特殊情况下可由高年资主治医师参加,会诊和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及专业技术相一致。
(五)正式会诊前,医务科将患者相关病历资料发送给会诊医师,会诊医师应认真查阅患者各项病历资料。
(六)信息管理处工作人员应在约定会诊时间前完成设备调试。
(七)会诊医师应在约定会诊时间前 5 分钟到达会诊现场。
(八)进行远程会诊的医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诊,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会诊意见也可在远程会诊平台上记录后发出。
(九)远程会诊资料如需保留的,由医务科安排妥善保管,参与会诊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会诊资料,要注意保护远程会诊患者的隐私,防止患者医疗资料丢失、泄露、篡改。
(十)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市规定的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修订日期: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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