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医院器官移植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患者申请配型时,移植科室需对患者进行器官移植相关医学和法律知识宣教,必须严格审查患者提供的各项身份证明,并在病案中保留身份资料复印件。
二、移植科室完善各项手续及术前准备后,报送医务处医务科审批,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移植手术。
三、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必须提供并保存供体的具体证明资料,以及供、受体之间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关系证明资料。
四、行尸体器官移植前,移植科室必须向医务处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医务处审批后,到广东省卫生厅办理领取器官手续。
五、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审核患者身份资料,确保患者与身份证明资料相符。
六、患者入院后,科室医师应及时完善相关的术前准备,由具有移植资质的移植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的评估后方可行移植手术。
七、移植手术前,移植科室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八、移植科室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移植患者手术后,科室医务人员应严格按医疗规定对患者进行严密的医疗、护理观察,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九、移植科室应对术后患者进行有效随访,保证患者能得到个体化的后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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