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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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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医 发表于 2022-7-15 20: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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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突发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医务处/行政总值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部门,接诊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二、报告程序、方式与时限
临床科室发现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报告信息标准的事件时,2小时内报告医务处(上班时间)/行政总值(非上班时间),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报告信息报告卡》。医务处/行政总值接到临床科室的报告应对事件进行核实,确定其真实性,立即报告越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主管院领导。
三、报告内容
(一)报告范围与标准
按照国家卫生部《国家突发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广东省的相关文件要求, 医院需对以下传染病、食物中毒等 11 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根据报告标准进行依法报告。
1.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患者或疑似患者。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 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 或 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 / 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甲肝 / 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 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 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高发地区 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 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 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 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 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 5 例(高发地区 10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 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 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 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 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 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 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患者、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 30 例(广东省规定为 15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 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 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 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手足口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居委会、托幼机构及学校等单位(或管区),发生 10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3)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工厂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24)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5)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 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 HIV 感染。
(26)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 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7)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5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
3.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及以上的。
4.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 3 例及以上的事件。
5.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 3 例及以上。
6.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 1 例及以上。
7.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8.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
9.例及以上;或死亡 1 例及以上。
10.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1.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 3 例及以上。
12.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事件、地点、
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主要措施与效果等。详见附件 1。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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