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肺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搜索

[医药知识] 超说明书用药

[复制链接]
Tom 发表于 2021-8-1 17: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药物不良反应杂志. 2015, 17(2): 101-103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 药物不良反应杂志   







三叶草 发表于 2021-8-8 16: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说明书用药案例中多数医方被判有过错,最高承担 95%的赔偿责任!医生该如何规避风险?丨医眼看法

来源:医脉通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超说明书用药在临床上经常发生,虽然大多数是为了患者好,但其背后的风险不容忽视。

案件回顾
从网上找了一些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纠纷案件,大家感性认识一下。
病例1:患者因“腹痛、腹胀伴呕吐,停止排气、排便4天”入院,初步诊断为肠梗阻,精神分裂症。医方在患者入院后给予灌肠、胃肠减压、抗炎、抑酸、营养支持等药物治疗。次日,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心跳骤停,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出具死亡诊断:1.心跳骤停,2.肠梗阻,3.精神分裂症。
本病例的分析意见指出:住院期间,医方为患者使用盐酸阿扎司琼氯化钠注射液和奥硝唑注射液,而盐酸阿扎司琼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中规定胃肠道梗阻者禁用,奥硝唑注射液说明书中规定禁用于脑和脊髓发生病变的患者、癫痫及各种器官硬化症患者。而患者是以上两种药物的禁用者。医方对患者使用该两种药物违反了诊疗规范,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病例2:患者,2个月21天,因“咳嗽伴流涕”于儿科就诊,医生为患儿开具头孢呋辛肌肉注射,单次用量600mg,患儿当晚猝死。药物说明书显示,头孢呋辛肌肉注射用于婴儿与儿童:每日剂量为按体重50-100mg/kg,分3次或4次给药。
鉴定意见指出,(1)医方将全日剂量以一次给药,用药剂量偏大、用药方法不符合规范。(2)婴儿应按体重个体化给药。医方用药前未测小儿体重,未书写疾病诊断,在处方中将患儿年龄写成4岁(实际为2个月21天)。尽管最终鉴定,医方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仍酌情判令医方补偿患儿家属人民币50,000元。
本病例的分析意见指出:(1)医方在给患者使用心衰患者慎用、禁用的药物时,并未事先与患者充分沟通并取得其书面同意;(2)药物的不良反应包含“出现加重心衰”等,而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医方并未履行加强观察等高度注意义务。
实践当中,在开具超常处方时,应当在医嘱中备注需要按照一定频率对何种指标进行监测,一旦发现指标异常,立即调整用药;针对住院患者,则应当按照医嘱要求加强观察,并做相应记录。

超说明书用药导致医疗纠纷现状
近期,发表的一项研究检索了2013年1月~2020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超说明书用药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超说明书用药类型、判罚结果、判罚缘由等。
符合研究范畴的案例 26 例中,超剂量用药和超适应证用药的现象最普遍,分别占34.62%和30.77%(表1)。最终 7 例( 26.92%) 判决医方无责; 因超说明书用药以外的医疗过错致使医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有5例(19.23%) ; 14例( 53.84%)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因超说明书用药判决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最高需承担 95%的赔偿责任(表2)。
有13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了判罚缘由。其中,6例( 42.86%) 存在医方告知不完整,履行保护患者知情权不充分的问题; 4 例( 28.57%) 经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存在用药过错; 1 例( 3.85%) 告知存在不足,且超说明书用药未经医院相关部门备案; 2 例( 7.69%) 医方不但未充分告知,且病历中未记载超说明书用药原因。
3ea326c254871d5a65294b86bb482c64.png

5dff5405e07aab895f28d0539187dc8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1222 条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在涉及超说明书用药的医疗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往往处于被动位置,很难证明其诊疗行为的合法性。超说明书用药是否合理、用药方案与患者结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是否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主要争议,一般需要根据第三方医疗鉴定结果。

临床超说明书用药应该如何规避风险?
超说明书用药需要全面、规范的管理,每个医疗机构都应该制定独特的管理规范,帮助临床医生重视、规范地超说明书用药,将医疗风险降至最低。
1.申请超说明书用药备案:临床专科根据临床治疗需要,确实要超说明书用药时,应申请并提交药事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应审查超说明书的理由、依据是否充分,评估临床用药的风险。医生根据审批范围谨慎选择适用患者,临床药师承担审查和指导用药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时,这种用药备案并不能规避法律风险,在发生纠纷后,仍需要专家鉴定评判超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有文献给出了超说明书用药处方审核基本流程与方法(图1)。

b56e205680d2faa60346926e4f1ed1ea.png
2.用药前充分告知,患者知情同意:在临床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前,需要向患者充分告知,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内容包括治疗方案、替代方案、超说明书用药的特殊性、必要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患者需要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确认充分理解,同意用药并愿意承担风险。
3.用药期间密切监测药物不良反应:超说明书用药可能存在某些已知的或未知的不良反应,对疾病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用药期间需要更加谨慎,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动态观察各项相关指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4.积极诊断处理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在用药过程中发生了药物不良反应,或造成机体损害,应积极给予干预措施,将损害降到最低。当然,及时停药,并及时告知病情也十分重要。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管理规范可作为参考,若有兴趣可自行搜索查看。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20年版)》《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21年版新增用法)》《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2014)》《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2020)》
参考文献[1]吴凯珊,伍俊妍,郑志华,邱凯锋.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审核基本要素与方法[J].医药导报,2020,39(09):1215-1221.[2]祁骏升,计雅纯,李娟.超说明书用药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2021,30(05):321-325.[3]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15,17(2):101-103. 顾问律师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期案例来自于网络,沈涛、徐梦雅《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风险管理》。
小李 发表于 2025-9-25 02: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超说明书用药致自己陷入医疗纠纷,该如何规避风险?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超说明书用药在临床上经常发生,虽然大多数是为了患者好,但其背后的风险不容忽视。

案件回顾

从网上找了一些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纠纷案件,大家感性认识一下。

病例1:患者因“腹痛、腹胀伴呕吐,停止排气、排便4天”入院,初步诊断为肠梗阻,精神分裂症。医方在患者入院后给予灌肠、胃肠减压、抗炎、抑酸、营养支持等药物治疗。次日,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心跳骤停,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出具死亡诊断:1.心跳骤停,2.肠梗阻,3.精神分裂症。

本病例的分析意见指出:住院期间,医方为患者使用盐酸阿扎司琼氯化钠注射液和奥硝唑注射液,而盐酸阿扎司琼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中规定胃肠道梗阻者禁用,奥硝唑注射液说明书中规定禁用于脑和脊髓发生病变的患者、癫痫及各种器官硬化症患者。而患者是以上两种药物的禁用者。医方对患者使用该两种药物违反了诊疗规范,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病例2:患者,2个月21天,因“咳嗽伴流涕”于儿科就诊,医生为患儿开具头孢呋辛肌肉注射,单次用量600mg,患儿当晚猝死。药物说明书显示,头孢呋辛肌肉注射用于婴儿与儿童:每日剂量为按体重50-100mg/kg,分3次或4次给药。

鉴定意见指出,(1)医方将全日剂量以一次给药,用药剂量偏大、用药方法不符合规范。(2)婴儿应按体重个体化给药。医方用药前未测小儿体重,未书写疾病诊断,在处方中将患儿年龄写成4岁(实际为2个月21天)。尽管最终鉴定,医方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仍酌情判令医方补偿患儿家属人民币50,000元。

本病例的分析意见指出:(1)医方在给患者使用心衰患者慎用、禁用的药物时,并未事先与患者充分沟通并取得其书面同意;(2)药物的不良反应包含“出现加重心衰”等,而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医方并未履行加强观察等高度注意义务。实践当中,在开具超常处方时,应当在医嘱中备注需要按照一定频率对何种指标进行监测,一旦发现指标异常,立即调整用药;针对住院患者,则应当按照医嘱要求加强观察,并做相应记录。

超说明书用药导致医疗纠纷现状

近期,发表的一项研究检索了2013年1月~2020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超说明书用药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超说明书用药类型、判罚结果、判罚缘由等。

符合研究范畴的案例 26 例中,超剂量用药和超适应证用药的现象最普遍,分别占34.62%和30.77%(表1)。最终 7 例( 26.92%) 判决医方无责; 因超说明书用药以外的医疗过错致使医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有5例(19.23%) ; 14例( 53.84%)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因超说明书用药判决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最高需承担 95%的赔偿责任(表2)。

有13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了判罚缘由。其中,6例( 42.86%) 存在医方告知不完整,履行保护患者知情权不充分的问题; 4 例( 28.57%) 经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存在用药过错; 1 例( 3.85%) 告知存在不足,且超说明书用药未经医院相关部门备案; 2 例( 7.69%) 医方不但未充分告知,且病历中未记载超说明书用药原因。

173009xviech5e7bigooz7.png

173009ivktgrgotkzg7wwg.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1222 条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在涉及超说明书用药的医疗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往往处于被动位置,很难证明其诊疗行为的合法性。超说明书用药是否合理、用药方案与患者结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是否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主要争议,一般需要根据第三方医疗鉴定结果。

临床超说明书用药应该如何规避风险?

超说明书用药需要全面、规范的管理,每个医疗机构都应该制定独特的管理规范,帮助临床医生重视、规范地超说明书用药,将医疗风险降至最低。

1.申请超说明书用药备案:临床专科根据临床治疗需要,确实要超说明书用药时,应申请并提交药事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应审查超说明书的理由、依据是否充分,评估临床用药的风险。医生根据审批范围谨慎选择适用患者,临床药师承担审查和指导用药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时,这种用药备案并不能规避法律风险,在发生纠纷后,仍需要专家鉴定评判超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有文献给出了超说明书用药处方审核基本流程与方法(图1)。

173009roaw4eewi5jjjzej.png

2.用药前充分告知,患者知情同意:在临床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前,需要向患者充分告知,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内容包括治疗方案、替代方案、超说明书用药的特殊性、必要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患者需要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确认充分理解,同意用药并愿意承担风险。

3.用药期间密切监测药物不良反应:超说明书用药可能存在某些已知的或未知的不良反应,对疾病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用药期间需要更加谨慎,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动态观察各项相关指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4.积极诊断处理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在用药过程中发生了药物不良反应,或造成机体损害,应积极给予干预措施,将损害降到最低。当然,及时停药,并及时告知病情也十分重要。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管理规范可作为参考,若有兴趣可自行搜索查看。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20年版)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21年版新增用法)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2014)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2020)

参考文献
[1]吴凯珊,伍俊妍,郑志华,邱凯锋.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审核基本要素与方法[J].医药导报,2020,39(09):1215-1221.
[2]祁骏升,计雅纯,李娟.超说明书用药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2021,30(05):321-325.
[3]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15,17(2):101-103.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期案例来自于网络,沈涛、徐梦雅《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风险管理》。

呼吸 发表于 2025-9-25 02: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说明书用药并不意味着超限「专家观点 」

临床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超说明书用药的情况。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具体情况包括改变适应证、改变给药途径、改变给药剂量或频率、改变适应人群。
那么,究竟该不该超说明书用药?

无论是适应症还是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总是滞后的。而医学是不断更新和进步的,各种临床指南年年更新,因此超说明书用药在临床上有着很大的需求。虽然有临床需求,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在临床工作中,医生们在进行超说明书使用药物时,往往面对比较大的压力。 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印度和日本几个国家,均对超说明书用药实施立法,除了印度禁止超说明书用药外,其余六国均认可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 而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一个受过训练的专业医疗人员,如果有合法的执照和处方的特权,就不能超说明书用药,这一点被少数处方医生视为事实。这种谬论干扰了良好的临床实践,常常导致患者预后不良。这种错误的观点有许多推论:1)药物的剂量不能超出FDA批准的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的剂量。2)未经FDA批准的药物不能用于适应症。3)有些药物只有在其他药物多次试验失败后才能开给患者,这些药物通常包括副作用更大、耐受性更差,或对特定患者有禁忌症的药物。 而发表于2009年的一篇文章《An Analysis of the High Psychotropic Off-Label Use in PsychiatricDisorders: the Majority of Psychiatric diagnostic Have No Approved Drugs》,作者报告说,只有11.8%的DSM-IV-TR诊断有FDA批准的药物。那么,对于其他88.2%的诊断,是不是因为没有FDA批准的药物,我们就不治疗了呢? 此外,随着2013年DSM-5的出版,FDA批准的用于DSM-5诊断的药物比例可能进一步下降。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对于DSM-5新诊断的破坏性情绪失调障碍,没有任何药物得到FDA批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不能用药物治疗这种疾病? 你能想象在ICU工作,你可能要治疗许多急性谵妄患者,而医院药剂师告诉你没有FDA批准的药物来治疗谵妄,所以不要开任何处方;否则,出了问题会有一些麻烦。或者你在一家长期护理机构工作,那里有大量患有晚期痴呆症或精神并发症的病人,而你却没有可以开的药。 当然,并不是说一个处方医生可以使用FDA批准的药物来治疗任何疾病——这将导致处方混乱,这是不道德和危险的。但是,当一种疾病或病症没有FDA批准的药物时,我们有责任开一种已经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有用的药物。此外,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应该达成共识,推荐一组合理的、在这些情况下有效的药物。 第二种常见的情况是,患者有一个特定的诊断,而该诊断存在一种或多种FDA批准的药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首先使用FDA批准的药物。一旦所有FDA批准的药物试验都失败了,或者由于医学原因其他FDA批准的药物具有禁忌,那么我们有责任处方那些合理且有效的超说明书药物。 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现行法律和FDA都支持这种超说明书用药方法。超说明书处方是一种常见的和合法的医学实践。当有科学证据表明一种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这种做法是合理的,而且这种做法得到了专家共识或实践指南的支持。 中国药理学会组织专家也共同制订了《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提出了超说明书用药的基本原则:
1、超说明书用药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
临床诊疗过程中,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为了患者的利益选择超说明书用药,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使用。为了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超说明书用药应当限于无合理可替代药品的前提下。
2、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等,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保证该药物治疗方案是最佳方案,以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3、有合理的医学证据支持
超说明书用药必须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等证据支持。
4、超说明书用药须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超说明书用药须经所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提交超说明书用药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超说明书用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急预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抢救等特殊情况不应受此限制,可事后备案。
5、须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并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实施前,应当向患者方告知用药理由、治疗方案、预期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征得患者方的同意。同时,也要明确告知此系超说明书用药。 6、定期评估,防控风险 医院的药事管理机构应针对超说明书用药开展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工作。定期对药物进行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及时终止不安全、不合理用法。
参考文献1. Miller JJ. A drugs journey: from the pill bottle to the toilet. Psychiatric Times. 2019;36(9):11, 18.

2. Devulapalli KK, Nasrallah HA. Ananalysis of the high psychotropic off-label use in psychiatric disorders: themajority of psychiatric diagnoses have no approved drugs. Asian J Psychiatry.2:29-36;2009.

3. Furey K, Wilkins K. Prescribing“off-label”: what should a physician disclose? AMA J Ethics. 2016;18:587-593.

4、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J].药物不良反应杂志, 2015, 17(2): 101-103.
[/td][/tr]
[/table]

长江 发表于 2025-9-25 02: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说明书用药”如何规避风险?

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导读:超说明书用药在世界范围内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曾有研究指出,在普通成人用药中有7.5%~40%为超说明书用药。
在超说明书用药给广大患者带来获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或多或少的诉讼和索赔。一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就会招致“知情告知不充分,侵害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职责。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诉讼案例。

案件回顾

患者,女性,51岁,因腰腿痛到某三甲医院就诊,既往腰椎间盘突出术后12年,医生拟行腰椎间盘突出症封闭术。就诊当天,医生给予地塞米松5mg、2%利多卡因0.2g、维生素B12 1mg、注射用水20ml混合液于腰压痛点行第一次封闭治疗,术后状况良好。一周后按疗程进行同样的第二次封闭,术后约2min,患者突发昏迷、呼吸心跳骤停,抢救后呈植物人状态。

神经根封闭疗法为国内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常用治疗手段,基本操作方法是将局麻药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混合液注射于疼痛的部位,达到消炎、镇痛的目的。

在本案司法鉴定中,鉴定专家推断引起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的几个可能原因均属药物因素,为利多卡因或维生素B12的不良反应。维生素B12注射液的说明书用法仅为肌注,有的厂家虽注明可用于穴位封闭,却只有肌注用量(每日0.025~0.1mg),而无封闭治疗用量。此外,地塞米松注射液说明书适应证也未注明用于封闭治疗。

本案例存在适应证、用法用量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并且不排除超说明书适应证和用量应用药物引发不良反应,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采信鉴定机构意见,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原因可能为利多卡因或维生素B12过敏导致的过敏性休克,手术后局部组织改变血管丰富造成利多卡因吸收过快过多,或者药物进入椎管引起神经阻滞等。医生在询问过敏史、病历书写、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中占主要责任,判决赔偿金额共90万元。
什么是超说明书用药?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简称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除了适应证、给药方法和剂量外,还包括疗程、人群不符合说明书之规定,也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临床上常见的二甲双胍和罗格列酮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DPP-4与胰岛素联合应用,利拉鲁肽用于减肥,庆大霉素注射液膀胱冲洗,氨溴索注射液雾化吸入,654-II穴位注射,甲硝唑注射液外用冲洗等等,都属于超说明书用药,很多医生都这样用过。

药品说明书是经过药监局审核通过、注册、备案的,法律界一般把药品说明书视为诊疗规范或指南,医师超说明书用药的行为即是违反诊疗规范,在实际案例中也多以此作为判案依据。而医学界认为,许多情况下超说明书用药有其合理性,在一定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是被允许的。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临床实践中因用药产生的医疗诉讼、司法鉴定,评判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药品说明书,说明书也成为界定医方用药是否规范的一个重要依据。但在合理范围内的超说明书用药是可行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也明确认可将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作为用药及处方审核的依据,很多药学会也制定了超药品说明书目录、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等文件,规范临床超说明书用药、保障患者权益、减少医务人员法律风险。

超说明书用药存在的风险相较于按照说明书用药肯定更大,也更容易引发医患纠纷,但是合理范围内的超说明书用药并不必然认定为医疗过错。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超说明书用药的明确法律法规发布。

在案件审理鉴定过程中,除了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如国内、国际的指南共识、权威教课书籍、学会协会发布的专家意见等)也属于鉴定和判决的主要依据。在已判决的涉及超说明书用药的诉讼案件中,超过90%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述及医方侵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未履行特殊治疗的告知义务和应尽的注意义务,或这些方面履行不足。

如何规避超说明书用药风险?

在临床上,除了医方为了患者病情需要而“主动”超说明书用药,也包含因医方未能全面考量,导致用药不合理而发生的“被动”超说明书用药,还有应患方要求实施治疗而“被迫”超说明书用药。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是医生实施的诊疗方案,都可能因为超说明书用药而承担风险,那么,规避诊疗风险可考虑以下措施:

1.认真学习说明书

目前的药品说明书内容很多,很多医生不屑去通读一下,并且说明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不断更新,不同版本的说明书内容可能会发生改变。因此,需要经常性地将常用药物的说明书回顾一下,需要注意的是同种药物不同厂家的说明书,他们有时候是不同的。医脉通的用药参考中药品齐、厂家全,PC/app都能使用,随手查询,便可准确了解说明书内容。




2.全面掌握病史、过敏史,谨慎评估

为了避免不合理用药导致风险,在诊疗过程中一定要全面掌握患者的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用药史,谨慎评估病情、过敏体质人群。实验室检查可以帮助医师评估患者肝肾功能、心脏功能,识别高风险人群。

3.完善病历书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病历是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是案件审理、责任判定的关键。病历书写完整规范是基本要求,用以证明接诊医师在进行诊断出具处方时患者是否具备该药物适应证、是否已经综合考量、谨慎评估了患者的身体状况等。以便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时,鉴定人结合患者就诊时的身体状况判断用药是否存在过错。对于超说明书用药部分内容,应当注明原因、权衡利弊。

4.患方知情同意

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医方的充分说明和告知义务也是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医方在超适应证使用药品前,应与患方进行沟通,告知事项不仅应当包含疾病诊断、病情程度、预后情况、治疗方案、超说明书用药理由,还应当如实告知可能发生的风险、可能导致的并发症。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还应当提示患者治疗费用、用药后的注意事项、饮食禁忌等,告知患者不适随诊等内容。以上告知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体现,以证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尽到注意及告知义务。告知时,应使得患方充分理解治疗获益及风险,告知后,患方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即使履行了知情同意手续,患方签字也无法让医方免责,这是因为法定责任不能协议免除,因行为违法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靠一张《知情同意书》而减免。虽然知情同意无法免除过错责任,但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重点。知情同意的前提是医方的建议合乎法律法规且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但却存在难以避免损害风险的诊疗建议。

5.用药期间谨慎监测

超说明书用药期间,应当对患者身体状况、用药效果进行监测并做书面记录,随时根据治疗情况对用药进行调整,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用药风险进行准备。如出现不良事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尽量将损害后果降至最低。

有些医院针对临床上超说明书用药的情况规定,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使用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的情况。

(3)有确凿循证医学证据,如权威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多年临床实践证明及申请扩大药品适应证的研究结果等。

(4)患者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须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

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模板


074747mgb466jbzbbbhj6w.jpg

074747lld62yubyspzh7hb.jpg
超说明书用药有其原因、必要性,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因素。在知情同意的过程中,不但保证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获得保护,也警示医方注意相关风险可能带给患者的损害,引起医方在治疗中的警惕和重视,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诊疗有风险,执业需谨慎。临床工作中不能把习惯当做规范,不能用经验替代循证,根据规范认认真真评估、告知、书写病历才是正途。(《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18年版)》中有关内分泌科的用药请见今日微信三条)

参考文献:
[1]杜博冉,冯欣,史湘君,等.超说明书用药司法判例中的药学分析[J].中国药学杂志, 2018,53(21): 1876-1880.
[2]冷冰凝,王旭.医疗损害鉴定中超说明书用药问题的研究现状[J].法医学杂志,2018,34(2): 171-174.
[3]周媛,聂垚,朱翠.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性分析及管理对策[J].中国卫生产业,2018,15(36): 72-73.
[4]邓斌,洪晓丹,姚秋燕,等.4例超说明书用药致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18,38(1):88-91.
[5]广东省药学会.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专家共识[J/OL].今日药学,2019(06):1-13[2019-05-2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给我们建议|手机版|阳光肺科 ( 粤ICP备2020077405号-1 )

GMT+8, 2025-10-3 06:00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