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肺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搜索

[多靶点] 普特利单抗(Pucotenlimab)

[复制链接]
胸有朝阳 发表于 2023-12-10 12: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化系统肿瘤用药:普特利单抗(Pucotenlimab)

制剂与规格:注射剂:100mg(10ml)/瓶

适应证:
适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或错配修复缺陷型的既往经过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结直肠癌。

合理用药要点:
1.        推荐剂量为 200mg/次,每 3 周一次,静脉滴注,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2.        该适应证为基于替代终点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暂未 获得临床终点数据,安全性和有效性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
3.        只要观察到临床获益,应继续普特利单抗治疗,直至患者不能耐受,有可能观察到非典型反应。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或持续减轻,即使有影像学疾病进展的初步证据,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
4.        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用,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5.        发生 4 级或复发性 3 级不良反应,虽然进行治疗调整但仍持续存在 2 级或 3 级不良反应,应永久停用普特利单抗。如果出现任何重度、复发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以及任何危及生命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用普特利单抗。
6.        老年患者(≥65 岁)建议在医师的指导下慎用,如需使用,无需调整剂量。轻度肾功能损伤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调整剂量,中重度肾功能损伤患者不推荐使用。轻度肝功能损伤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调整剂量,中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不推荐使用。
7.        普特利单抗可能引起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建议治疗前进行包括甲状腺功能、心肌酶等的基线检测,在治疗中定期随访用于早期发现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因为不良反应可能在普特利单抗治疗期间或普特利单抗治疗停止后的任何时间发生,应持续进行患者监测(至少至末次给药后 5 个月)。
8.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应暂时停用普特利单抗,并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当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改善至≤1 级时,需逐步减量至停药。基于有限的临床研究数据,发生糖皮质激素无法控制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时可以考虑使用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剂。如果不良反应保持在≤1 级,且糖皮质激素剂量已降至≤10mg/d 强的松或等效剂量,则可在最后一次普特利单抗给药后 12 周内重新开始普特利单抗治疗。严重者或诊断存疑者可由消化科、风湿科、皮肤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组成的免疫不良反应MDT进行会诊。


【参考文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4年版)




阳光肺科 发表于 2025-2-2 15: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皮肤肿瘤用药:普特利单抗(Pucotenlimab)

制剂与规格:注射剂:100mg(10ml)/瓶
适应证:适用于既往接受全身系统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合理用药要点:
1.        本品推荐剂量为 3mg/kg,每 3 周给药一次,静脉输注,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已观察到部分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存在肿瘤非典型反应,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或持续减轻,即使影像学有疾病进展的初步证据,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药。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2.        主要不良反应是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皮肤色素脱失、皮疹、AST 升高、高脂血症、血胆红素升高、ALT 升高、甲 状腺功能减退。
3.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大多数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是可逆的,且可通过中断普特利单抗、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对于大部分 3~4 级及某些特定的 2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并给予 1~2mg/(kg▪d)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1 级。糖皮质激素用药的减量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的反复。如果不良反应在糖皮质激素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糖皮质激素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4.        对于 4 级及某些特定的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及任何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 2~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未改善到 0~1 级(除外内分泌相关不良反应),以及末次给药 12 周内糖皮质激素未能降至≤10mg/d 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用。
5.        出现轻中度输注相关反应时,应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如果出现 3 级或
4 级输注相关反应,必须停止输注并永久停止普特利单抗治疗,并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
6.        孕妇在妊娠期使用可能会对胎儿造成伤害,除非临床获益大于风险,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治疗。建议育龄女性在用药期间采用高效避孕方法,并在最后一次用药后 3个月内持续避孕。不能排除本品对新生儿的风险,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停止哺乳。
7.        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不推荐使用。轻度肝功能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尚未在中重度肝肾功能损伤患者中进行本品的相关研究。老年患者(≥65 岁)无需调整初始剂量。尚未确定本品在 18 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8.        禁忌:(1)禁止用于对普特利单抗注射剂活性成分或辅料存在超敏反应的患者。(2)不可与其他药品混合,也不应与其他医药产品经相通的静脉通道合并滴注,药瓶中剩余的药物不可重复使用。(3)不得采用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


参考文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4年版)

阳光肺科 发表于 2025-2-2 16: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泛实体瘤用药:普特利单抗(Pucotenlimab)

制剂与规格:注射剂:100mg(10ml)/瓶
适应证:适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 MSI-H 或 dMMR 的既往至少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且无满意替代治疗方案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合理用药要点:
1.        在使用本品前,应采用经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确认存在 MSI-H 或 dMMR。
2.        本品推荐剂量为 200mg/次,静脉输注 45~75 分钟,每 3 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已观察到部分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存在肿瘤非典型反应,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或持续减轻,即使影像学有疾病进展的初步证据,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药。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3.        主要不良反应是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皮肤色素脱失、皮疹、AST 升高、高脂血症、血胆红素升高、ALT 升高、甲 状腺功能减退。
4.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大多数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是可逆的,且可通过中断普特利单抗、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对于大部分 3~4 级及某些特定的 2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并给予 1~2mg/(kg•d)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1 级。糖皮质激素用药的减量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的反复。如果不良反应在糖皮质激素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糖皮质激素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5.        对于 4 级及某些特定的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及
任何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 2~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未改善到 0~1 级(除外内分泌相关不良反应),以及末次给药 12 周内糖皮质激素未能降至≤10mg/d 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用。
6.        出现轻中度输注相关反应时,应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如果出现 3 级或4 级输注相关反应,必须停止输注并永久停止普特利单抗治疗,并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
7.        孕妇在妊娠期使用可能会对胎儿造成伤害,除非临床获益大于风险,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治疗。建议育龄女性在用药期间采用高效避孕方法,并在最后一次用药后 3个月内持续避孕。不能排除本品对新生儿的风险,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停止哺乳。
8.        轻度肝肾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尚未在中重度肝肾功能损伤患者中进行本品的相关研究。老年患者(≥65岁)无需调整初始剂量。尚未确定本品在 18 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9.        在使用该药前避免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禁忌:(1)禁止用于对普特利单抗注射剂活性成分或辅料存在超敏反应的患者。(2)不可与其他药品混合,也不应与其他医药产品经相通的静脉通道合并滴注,药瓶中剩余的药物不可重复使用。(3)不得采用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


参考文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4年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给我们建议|手机版|阳光肺科 ( 粤ICP备2020077405号-1 )

GMT+8, 2025-10-7 09:58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